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销售假烟终落网
2023-06-06 15:52:25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严瑾          浏览量:2003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严瑾)深夜,一辆面包箱式小货车驶入湘潭一隐蔽小路随着后备箱的打开,大量外观标示“甜杨桃”的纸箱中数十件假芙蓉王香烟,映入眼帘……循着一件件假冒伪劣香烟的轨迹,非法经营案件浮出水面。

小货所有者是夏某某,之前从事货拉拉工作,靠帮他人拉货、送货为生。2021年10月,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赵某,赵某称其正在做假烟生意,以每天300元包吃包住的待遇,要求夏某某一起前往福建云霄县购买假烟,并将假烟运送至销售各个地点。曹某与夏某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得知夏某某从事运输假烟之事后,明知运输假烟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亦选择同夏某某一起,帮助赵某运输、销售假烟。

2022年3月23日晚上,夏某某与曹某汇合至指定地点准备再次装载假烟进行运输至销售地点。双方约定由赵某与曹某开车先行探路,由夏某某开车运送假烟送至湘潭。在夏某某开车至湘潭境内,被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假芙蓉王香烟70件,共计175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扣押的1750条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总计价值近44万元。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于2022年3月24日被抓获到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22年4月11日被抓获到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于2022年4月17日投案自首。

2023年5月31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曹某非法经营案在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曹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帮助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非法生产、销售假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选择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商店购买,切勿贪图低价而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商家也应遵纪守法,生财有道,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下载APP